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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投资范围划定 炒股限制正式开禁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8-07-23 15:32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不能超过后者流通股票的30%,并允许投资公募证券基金。]

执行了多年的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炒股的限制,终于随着监管新规的出台被打破。

7月20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放开了银行理财投资股票。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不能超过后者流通股票的30%,并允许投资公募证券基金。

《办法》还对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框定。银行理财可投资国债、地方债、央票、金融债等多种债券,还可投资公司信用债、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金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对于备受关注的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新规再次做出了上限约束,即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4%的上限要求。由于不准层层嵌套,今后标准化就成了很高的门槛。

单一理财最高可买30%流通股票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炒股”,这是此次《办法》与以前有关理财监管规则的最大不同。《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募理财是商业银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募产品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要求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银行、高净值、机构客户不受限制。

银行理财可投资资本市场,在资管新规中已现端倪。根据资管新规第10条,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同一金融机构开放式公募、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上限,分别为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30%。

同时,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而私募产品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等。

作为资管新规的执行细则,银行理财投资资本市场,已有具体限定。《办法》41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能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不能投资资本市场的规定,就此打破。

而在私募产品方面,《办法》则规定,其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但可投资于债权类、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投资范围具体框定

按照资管新规规定,公募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而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虽然并未出现公募理财投资标准化债权产品的提法,但却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具体框定。

根据《办法》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国债、地方债、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不过,上述理财产品可投的资产类别中,究竟哪些算理财产品可投的标准化产品,哪些是非标准化产品,《办法》并未明确划分。

“基本包含了绝大多数标准化产品,只要是在银行间、沪深交易所等公开市场发行,不管是谁发的,今后都可以买了。”某城城商行中高层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上述资产类型,从等分化、可交易等标准来看,划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种类,基本把目前可标准化的资产种类都包含进去了。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外,还包括资本市场的主要种类。换言之,目前可以标准化的资产,理财产品基本上都可投资。

“什么类型的资产算是主要的,要配置多大比例算是主要,这个非常重要,决定着银行怎么配置的问题。”某国有大行中层人士也对第一财经记者称,除此之外,标准化产品配置的比例限制也很重要,这涉及到银行可以配置哪些资产,以及相关的配置比例。

非标实施集中度管理

20日晚间,央行也发布说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除了标准化债权和上市股票外,公募资管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应当符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办法》也对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进行了具体限制。但与此前相比,并未出现太大变化。

根据《办法》39条,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但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同时,期限错配也再次被强调。《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不过,《办法》规定,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存量的理财产品,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并且未明确区分“非标”、标准化债权资产。

“以前有规定,银行不会公然违反,但还可以打打擦边球;现在严监管,银行自然希望规定更明确一些。”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一个很大的变化是,过去可以通过通道合规化,但现在不许层层嵌套,标准化就成了很高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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