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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防止银行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

来源: 中国经营网  2018-03-12 11:18

本报特派两会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关于银监会对银行股权的监管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控公司的管理的是否相关,3月12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王兆星表示,两者还是有联系的。他认为,两者核心要义都是相似的,都是防止机构被大股东控制、防止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同时加强股东内部管理,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内部交易,使得金融机构决策更科学。

3月9日,中国银监会推出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同日,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披露道,央行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

《实施通知》显示,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超过5%,预留一年时间进行整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今年1月5日,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原则上要在2019年1月5日之前完成整改,《实施通知》是其配套文件。

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2018年7月5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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