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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1号罚单”揭露银行违规路径
来源: 国际金融报 2019-01-28 11:49进入1月以来,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相继开出2019年的1号罚单。
“早点暴露也不是一件坏事。反而通过违规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监管方面判断不良资产形势的准确性,严重时或引起区域性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进入1月以来,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相继开出2019年的1号罚单。
截至1月24日,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共计开具了14张1号罚单,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楼市、违规掩盖不良贷款、同业业务违规等依然是监管部门“查杀”的重点。
从被处罚对象来看,包括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县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
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1月22日,河南银保监局公布了1号罚单。处罚信息显示,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因贷后监控不到位导致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对外增资、流入房地产领域被罚款5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其中,重点监测内容就包括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此外,《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某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应该提供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通过银行进行受托支付给卖方,关联交易一般需要提供发票。
“贷款发放后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时刻监控资金流向,同样也防止资金回流,防止客户信贷资金用作他用。”该信贷部人士称,可以让客户提供购货发票来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也可以在贷后管理工作中让客户打印所有结算行的银行流水进行分析。
事实上,除了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流入房地产领域外,银行个人零售业务中的消费贷款也不例外。
阳江银保监分局公布的2019年1号罚单显示,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因消费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20万元。
记者查阅该罚单提供的处罚依据发现,违规行为实际还暗藏了“首付贷”的套路。处罚依据中包括《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即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
某城商行个人信贷部客户经理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贷款必须要有指定的用途,发放时必须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有的客户在银行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却拿去付购房的首付,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一般会要求客户提供首付款的流水,来证实首付的钱不是来自于消费贷款,杜绝假首付”。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流动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的本意,其实是支持企业短期流动性经营资金需要,以及个人消费资金的需要。而房地产市场本身在去房价泡沫,各类资金若是进入,往往不利于市场稳定。
违规掩盖不良资产
随着“去杠杆”的不断推进,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在加速暴露,商业银行也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压力之下,也有银行选择铤而走险。
1月23日,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开出的2019年1号罚单显示,洛阳银行许昌分行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被罚款30万元。
2018年1月13日,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列举了多种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实际上,银行通过各种手段将不良贷款包装为正常类贷款的不在少数,这也是银监系统针对信贷业务严查的重点。
此外,上述罚单的行政处罚依据还涉及到《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中的一项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贷款分类政策、程序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对在贷款分类中弄虚作假掩饰贷款质量的,要严格实施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据记者了解,关于上调贷款分类的要求较为严格,只有符合所有逾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之后也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之前更多的不良贷款掩藏在同业投资、表外理财之中。近两年来,在严监管下,之前的这些掩盖途径无法持续,都要陆续转回表内,因此更多的不良贷款加速暴露出来。
该人士指出,早点暴露也不是一件坏事。反而通过违规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监管方面判断不良资产形势的准确性,严重时或引起区域性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违规办理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违规也是监管部门“查杀”的重点之一。
1月22日,南阳银保监分局开出的2019年1号罚单显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通过绕道同业、购买资管产品等手段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已形成风险,且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资产计提资本或拨备;不良资产处置不合规致贷款质量失真,共合计罚款60万元。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相分离,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配备合格专业人才,审慎投资。
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
根据罚单提供的行政处罚依据,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进行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对资产计提资本或拨备。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采用绕道同业、购买资管产品这一途径,是因为正常的信贷一般是不能向房地产这种限制类行业发放贷款的,所以要采用绕道的形式。
无独有偶,1月11日,大庆银保监分局公开的1号罚单显示,张某因对大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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