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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客户经理勾结他人102次 挪用资金2720万元

来源: 扬子晚报网  2018-07-04 13:54

原标题:银行客户经理勾结他人102次挪用2720万元

扬子晚报网7月3日讯(记者 高峰)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伙同张某,以私刻公章、伪造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方式,以骗取贷款的方式先后挪用银行资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截止案发,涉案资金人民币2720万元。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徐谋退出挪用未归还的资金人民币2280.83万元,其中,徐某、张某共同退出人民币500.64万元,返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徐谋在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张某私刻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城区陈集镇政府、宿城区中扬镇财政所等单位的公章,并用扫描PS等方法伪造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共102次为不具有公务员等身份的借款人签订“公务贷”“精英贷”等个人借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先后挪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资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

法院查明,仅2015年10月14日这一天,徐某就通过张某介绍,为其他三人编造虚假的公务员身份,通过签订“公务贷”个人借款合同,从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分别挪用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8万元,其中两笔为借款人使用,另外一笔20万元则为徐某、张某还有借款人三人私分使用。案发后,其余两笔已由借款人归还。

2016年10月1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3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徐某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2720万元,其中,张某参与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541万元。涉案资金中已归还人民币439.17万元,尚有资金人民币2280.83万元未归还,其中,张某参与挪用的资金中未归还数额为人民币500.6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张某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因徐某仅负责贷款资料的收集、提交,无权决定是否审批及审批金额,也无权控制贷款的具体使用。这一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徐某、张某分别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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